四川省节水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节水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动全社会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节约利用和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综合利用的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控制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
二、水资源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将水资源节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节约用水工作的投入,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研制、开发、推广和应用节水技术和设备,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节约用水
第八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水的损失和浪费。鼓励和支持用水单位开展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用水效率。
第九条 工业生产用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进行节水评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取水设计。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水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并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用水定额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灌溉应当采用节水型灌溉方式,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新建农业灌溉设施应当同时考虑节水灌溉设施建设。已建成的农业灌溉设施不符合节水标准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改造。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节水型器具。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使用先进的节水型器具,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公共场所和单位的用水器具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或者采用节水控制设备。居民生活用水鼓励使用节水型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管材、器具等设施。
四、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